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检察机关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检察机关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向基层检察机关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继续开展系统内巡视工作的批复》《关于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国家安全部党委开展系统内巡视的通知》精神,现就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建立巡视、巡察制度,加强和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市(地、州、盟)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工作和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县(市、区、旗)人民检察党组开展巡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重大意义。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建立巡视、巡察制度,加强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巡察监督,是巡视向基层检察机关的延伸和拓展,是检察系统内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是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管党治党、管检治检政治责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强化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发现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问题;有利于督促基层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常态化、长效化,提高司法公信力。
2. 指导思想。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贯彻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深化系统内政治巡视巡察,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基层检察机关延伸,把管党治党、管检治检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检察机关,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确保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 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定位、全面从严。深化政治巡视巡察,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党内监督,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严的标准不降、严的尺度不松、严的力度不减,围绕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织践行“四个意识”、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重点内容开展巡视巡察,发挥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承担巡视、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巡视巡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与地方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制度机制,被巡视巡察检察院党组积极配合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严格把握政策,不干预被巡视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提高依规依纪监督水平,使巡视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视巡察什么、整改什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发挥巡视巡察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根据本地区检察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巡视巡察工作,积极稳妥、把握节奏,注重实效、稳步开展。
二、主要任务
4. 巡视巡察范围和对象。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所属市(地、州、盟)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派出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中,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派出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并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组对分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范围和对象包括:所属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一届任期内对巡视、巡察对象至少巡视、巡察一次,实现巡视、巡察全覆盖。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组可以对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
5. 巡视巡察监督内容。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巡察必须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要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紧盯被巡视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织政治立场和政治生态,重点检查党章执行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践行“四个意识”、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认真查找“四风”表现,着力发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着力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督促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看是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是否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否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否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党委、上级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服务中心、保障大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各项需求;是否认真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做到“四个服从”,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否存在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的问题;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
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看是否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言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看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否严格按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办事;是否在动议等环节存在“一把手”说了算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招呼、递条子,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等问题;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等问题;是否存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是否存在干扰换届、破坏选举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基层检察机关党的组织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
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看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是否强化“八小时外”的监督,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着力查找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只作批示不抓落实等重痕迹、轻实效的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是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是否扎实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和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着力发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敷衍塞责。
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看是否坚持高标准、守底线,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是否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充分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围绕公正廉洁司法,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和整治自身司法腐败问题情况。看是否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本地区检察机关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自身司法腐败问题,看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钱捞人、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问题等司法腐败问题;是否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着力发现廉政风险排查防控不到位,执行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走过场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6.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发现问题是巡视巡察工作的生命线。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视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视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做到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成为常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视巡察真正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利剑”。
7. 突出监督重点。紧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紧盯利用检察权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重点问题,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检察机关管党治党严起来;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工程项目等重点事,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强起来;紧盯上一轮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严防整改走过场。
8. 加强协调配合。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积极向省区市党委巡视机构请示汇报,理顺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工作与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关系,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由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牵头,市县党委巡察机构与省、市两级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巡视巡察工作制度机制。在巡视巡察准备、巡视巡察进驻和了解、巡视巡察成果运用等环节明确双方的责任,共同做好巡视巡察准备、了解、汇报、反馈、移交、整改等工作,做到情况互通、步调协调、标准一致、成果共享、形成合力。
9. 注重工作创新。要立足检察机关实际,不断探索巡视巡察新手段。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视巡察和专项巡视巡察相结合、省市两级院统筹和自主巡视巡察相结合,开展“机动式”巡视巡察和“回头看”,积极探索“提级巡察”和“交叉巡察”。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内部协调协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提请专业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层检察机关特点、干部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视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10. 强化成果运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听取巡视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视巡察人民检察院党组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视巡察前即知即改、巡视巡察中立行立改、巡视巡察后真改实改、全面整改,及时在院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情况报告要于巡视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机构。巡视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办理情况要于巡视巡察移交后3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巡视巡察机构反馈。巡视巡察机构要认真做好巡视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11. 严格依规依纪。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建立健全巡视、巡察工作制度,督促巡视巡察机构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系统内巡视巡察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巡视巡察组依靠被巡视巡察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泄露巡视巡察工作秘密,推动巡视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组织领导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加强对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强整体设计、提出总体要求、作出统筹部署,扎实推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建立巡视、巡察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使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基层检察机关延伸。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强化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建立健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制度机制。
13. 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承担巡视、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是巡视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省区市党委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困难,为巡视巡察工作开展提供保障。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系统内巡视巡察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加强与被巡视巡察检察院所在地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了解被巡视巡察检察院党组的情况,协调选派巡视巡察干部、提请专业支持,共同抓好巡视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在认真组织开展对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的同时,加强市级人民检察院巡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14.强化巡视巡察组织保障。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成立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和驻院纪检组组长、政治部(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党组工作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积极向编制管理部门协调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市级人民检察院要明确承担巡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巡察工作。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设立巡视、巡察组,承担巡视巡察具体工作,向本院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巡察专员,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
15. 加强巡视巡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求,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视巡察队伍中。建立巡视巡察组组长库、巡视巡察干部人才库,把优秀干部和后备干部安排到巡视巡察岗位接受锻炼。加强巡视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巡视巡察监督本领。畅通巡视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发挥巡视巡察熔炉作用,把巡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探索建立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16. 被巡视巡察人民检察院党组积极配合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视巡察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视巡察组报告情况,协助配合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17. 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机构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工作的督导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机构要把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工作纳入巡视监督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调研督导等制度,切实了解掌握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全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