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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

兰铁分院依职权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抗诉获改判

时间:21-12-03 15:38: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兰铁分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颜东军故意伤害案,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依法改判,纠正了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的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10时许,颜东军到赵琼(另案处理)经营的“玲珑轩”酒吧喝酒。当日中午,赵琼谎称兰州客运段赵兰英勾引她老公,要去赵兰英的单位找其理论,颜东军等人(另外三人公安机关另行处理)一同前往。当日15时许,五人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兰州客运段,赵琼先进入信访办公室内,张XX、杨XX随后,王X和颜东军在办公室门外。赵琼以赵兰英是第三者为由对赵兰英进行诽谤和辱骂,赵兰英回应,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办公室同事蒲XX挡在二人中间进行劝阻,这期间在办公室外的颜东军听到办公室内声音很大进入办公室,朝正在劝架的蒲XX面部连击两拳,将蒲XX左眼打伤,经兰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XX左眼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案发后,兰州铁路公安处以颜东军涉嫌故意伤害移送起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甘71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颜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同时,兰州铁路公安处对赵琼作出行政拘处罚决定。因被害人赵兰英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向兰州铁路公安局申请复议。兰州铁路公安局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后,以赵琼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颜东军故意伤害蒲XX的行为超出赵琼的犯意范围,认定赵琼行为达不到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条件为由,对赵琼作出存疑不起诉。2019年4月2日,赵兰英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向兰铁分院申诉。兰铁分院依法作出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指令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赵琼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的决定。2020年4月2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赵琼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在兰铁分院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重新起诉,追究赵琼寻衅滋事罪前后,赵兰英不停向扫黑除恶办公室、高检院第五督导组、高检院及省院教育整顿办公室反复寄发举报信和申诉材料。为了彻底解决公、检、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2月1日,兰铁检察分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甘检兰铁分一部审刑抗[2021]1号对颜东军故意伤害案以适用法律不当、罪名认定错误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4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再审。2021年9月9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21)甘7101刑再1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二、判决被告人颜东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抗诉理由

兰铁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刑初35号判决书,提出抗诉。一是共同犯罪人应当以同一罪名定罪。颜东军系赵琼寻衅滋事案的共犯,应当以寻衅滋事同一罪名判决,方能罚当其罪。二是法院有权改变指控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是法院重新审判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五)项明确规定,有“认定罪名错误的”情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典型意义

一是纠正了一审法院对共同犯罪人因适用法律不当、“一案两判”的错误裁判。通过审判监督实现维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目的。二是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均出现认识分歧,导致被害人赵兰英不停的向有关机构反复进行举报申诉。该案的成功办理依法纠正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了案件的正确办理,达到了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监督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三是强化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意识。本案作为分院第一起依职权监督案件,检察机关面对错误裁判,必须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依法纠错,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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